对“海盗湾”的再思考

2009年05月11日 09:20 次阅读 稿源: 条评论
英国的朋友常常对我表示羡慕,尤其当他们听说我是如何观看一部刚上映的影片,如何玩电脑游戏,如何阅读电子图书的时候.这些我们看来在网上司空见惯的“免费午餐”,在那里都需要用户掏腰包购买.
当然,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有着数量庞大的资源下载网站,相反,中国人所能接触到的BT资源仅占全球总量的一半左右.只要在谷歌搜索引擎中键入后缀 “filetype:torrent”,任何人都可轻松获得铺天盖地的BT种子.据英国音像工业协会估计,在网上大约每20首流行歌曲中,只有一首是合法 授权下载的.而在游戏玩家中,至少有600万人在互联网上非法享用着游戏.
但这些昔日欧洲的非法下载者们如今却不得不三思而后行,英国、法国政府近来均对非法下载设立了“监管——警告——断网——抓捕”的八字方针,美国联邦法院更是在前些年对一名用网络非法分享歌曲的妇女处以22万美元的罚款.而普通的“网络无产阶级”在面对诸如英国电信、维珍这样的大媒体公司对下载收费的要求时,往往只有妥协.因此,每想到坐拥庞大的BT数据库而不能用的外国网民,我都由衷感慨,中国的网络资源真民主开放,咱们的网民真幸福.

不过,最近瑞典对“海盗湾”案的审判则彻底颠覆了我原有的看法.我不仅不再对国外网民报以同情,反而羡慕起他们的“海盗式”民主,而对于互联网的“费厄泼赖”精神,似觉应该缓行.

事情原不复杂.在多如牛毛的BT资源网中,瑞典的海盗湾(The Pirate Bay)算得上全世界最大、最为著名的,为近2200万用户提供100万免费的下载种子.但是由此带来的版权问题却使得瑞典检察官在去年对“海盗湾”提起刑事诉讼,控告网站的四名管理者“协助他人侵犯版权”.今年4月17日,斯德哥尔摩法庭的最后裁决,四人入狱一年,并向受到版权侵害的媒体公司赔偿360 万美元.

海盗湾四名主管被判有罪后,瑞典盗版党(Swedish Pirate Party)的新成员人数增长超过一倍,这个以前不入流的小党派,如今一跃成为瑞典的第三大党.根据瑞典报纸网站DN.se的显示, 预计能拿到5.1%的选票的海盗党将极有可能在6月份的欧洲议会选举中获得一个席位.

这些声称要“将阻拦盗版的政客赶下台”的青年“海盗” 们,能否真的在欧洲议会兴风作浪,如今并不是问题的重点.重要的是,“海盗湾”事件本身对现有的版权法律提出了质疑.在信息分享空前便利的今天,版权制度是否应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相应调整?这实际上涉及了两个相关联的问题,首先,法令是否在事实层面合理;第二,对于其中有待商榷甚至不合理的部分,网民是否有权使之改变.

若单从“协助文件共享犯罪”的罪名来看,对海盗湾的经营者课以刑律乃在情理之中.但如果对这一行为以犯罪论处的话,则意味着所有资源搜索类网站,只要为终端提供了可能产生未经许可下载享有版权的作品的链接行为,其网络侵权行为便成立.《华尔街日报》总编罗伯特·汤姆森甚至将文件共享的网站形容为“互联网大肠中的寄生虫”,这样的判断实在有些武断.如前所述,政府对于非法下载设置“严刑峻法”的社会成本,却让网民买单.借此,大媒体公司正好可以垄断文化消费、攫取利润,这在客观上阻碍了信息的接受与传播,最终也将损害创作者的利益.

版权法的创立初衷便是基于创作者的利益保障,这一点“海盗党”们并不否定,并且支持对于5年以内原创资源的“商业使用”作完全的保护.他们反对的,是对网络资源“非商业用途”的过多限制.话说到这里,其实双方的矛盾已一目了然.一方是整天思考自己“如何在35岁前退休”的媒体利益追逐者们,另一方是具有某种60年代特质的网络罗宾汉;一方死死抓住网络的“费厄泼赖”不放,另一方却要讲求“海盗”式的民主思想.

鲁迅先生早就说过,“费厄泼赖”有其流弊,即过于的“公平”其实是对既得利益的纵容.讲求民主法制如瑞典者,竟出了“海盗党”这等妖蛾子,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的丧失,反而体现了民主的精神.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诸国,我们一般将其视为马克思式的“民主社会主义”样板,然而,早在1766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设立世界上最早的官员申报制和“信息披露法”.对瑞典人而言,社会公平一直是与“质询”与“纠错”的概念相辅相成的.

瑞典的选举法规定,只要征集到两千人的签名,就可组党参加大选.“海盗党”在2006年元月一日开通官方网站,24小时内征集到了2200名盗版支持者的签名,于是就这样参加了当年的选举.看起来如同儿戏,实则表现出政府倾听各方声音的意愿.另外一个也姓“瑞”的国家瑞士,做法更为直接.公民在一项国家法令颁布的三周之内,只要征集到 5万人签名,就可以直接要求对此法案进行“选择性复决”.只要征集到10万公民的签名,任何一个瑞士人都可以提出修改国家宪法……

回过头来想一下,假如“海盗湾”事件发生在中国,其运营者或许不会被判有罪.根据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用户上传资源的网站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享受“删除文件即免责”的版权保护.在“一锅端”的政策下,很少有人会去追问“合理吗”和“为什么”.这样看来,我们似乎更“费厄泼赖”,而从更大的层面来说,我们的受限也更多.

文/孙骁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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