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购充值卡10天后作废告电信一审败诉

2008年12月15日 13:19 次阅读 稿源: 条评论
购买了一张100元的小灵通充值卡,却因超过期限不能使用,市民易先生以购卡款遭侵吞,将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卡款(本报曾报道).武汉首例用户状告电信侵权案,易先生终审败诉. 
2007年1月3日,64岁的易先生在武昌区紫阳路电信营业所花100元购买了一张小灵通充值卡.10天后,他准备充值时,却被告知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充值,该卡已作废,100元购卡款不能返还. 
易先生与电信武汉分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卡款100元,赔礼道歉. 

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先生购卡时与电信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易先生在有效期内未充值,导致未尽合同义务,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一审法院驳回易先生的诉讼请求. 

电信公司称没有违约 

一审判决后,易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易先生认为,充值卡中100元金额,应当是消费者享有电信服务的预存话费,电信部门属代消费者保管预收款,不能随意扣除. 

此外,易先生称,限定消费者充值时间以及购卡后“恕不退款”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判赔100元购卡款,交通费、误工费500元. 

电信武汉分公司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合同条款不存在歧义,有效期限进行了告知义务.易先生认为的预存款没有法律依据.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信卡上“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并无霸王条款之嫌,其本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作为购卡人来说,对其所购买充值卡背面的“过期视为用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的说明应是明知的,用户逾期将导致无法享受该款项的电信服务及无法退款的后果. 

法院还认为,用户在充值前,购卡款的所有权并不属于用户本人,其不能因所有权主张返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昨日,收到判决书的易先生告诉记者,终审判决结果让他有些意外,他将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长江商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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