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A股盘后,国产处理器厂商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芯中科”)发布公告称,公司诉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芯”)名誉侵权一案获得二审胜诉。芯联芯需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5万元,并在其官网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根据公告显示,该案由龙芯中科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公司请求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芯联芯向龙芯中科及合作伙伴就其所述的不实内容进行澄清、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龙芯中科经济损失。该案已于2021 年 7 月 29 日完成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京 0491 民初29334 号。龙芯中科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025年7月23日,龙芯中科收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www.cipunited.com)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十日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原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50,000 元;
三、驳回原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0,300 元,由原告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575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72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2025 年 8 月 12 日,龙芯中科收到上海芯联芯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5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50 元,由芯联芯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龙芯中科表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终审判决结果,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