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就讲述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判决书显示,2025年3月17日15时30分,屠某驾驶车辆与赵某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因屠某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被交警认定全责,赵某无责。
事发后,赵某的车辆送修,车辆维修结算单显示,维修耗时六天,因赵某是证件期权的营运司机,便向屠某索赔停运损失。
原告提交的车辆经营收入情况、车辆受损后的维修时间,称平均每天的运营收入约为500元,停运损失共计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原告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需支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的市场情况等因素,酌定按每日320元计算停运损失费,确定原告停运损失为1760元。
而被告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