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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信息周刊
偷逃税款几乎已经成为目前网店经营的潜规则。
近段,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于互联网上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某因少缴增值税人民币111,362.69元而获刑2年,被处罚金6万元。据悉,张某是众多有逃税行为的网店经营者中“不走运”的一个,也是因网络交易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国第一人。 在偷逃税款几乎已经成为目前网店经营潜规则的现状下,这起案件无疑是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判决,给互联网店铺经营者的纳税问题敲响了警钟!
新闻来源:信息周刊
偷逃税款几乎已经成为目前网店经营的潜规则。
近段,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在上海宣判,于互联网上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某因少缴增值税人民币111,362.69元而获刑2年,被处罚金6万元。据悉,张某是众多有逃税行为的网店经营者中“不走运”的一个,也是因网络交易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国第一人。 在偷逃税款几乎已经成为目前网店经营潜规则的现状下,这起案件无疑是具有标志意义的司法判决,给互联网店铺经营者的纳税问题敲响了警钟!
从商品流通的概念看,在网上出售商品或服务和现实开店并无根本区别,只是交易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说到底,网店不过是传统经营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而已。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就得缴税,因此开网店要缴税是必然的。
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在网上购物几乎很少有买家索要发票;同样,也很少有卖家主动提供发票。因此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公认的“潜规则”、“不成文的规矩”。这也是为什么张某被判刑2年,多数网友却为她“叫屈”,认为她是“不走运”、“倒霉鬼”的重要原因。
近几年,我国制定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文件、草案,但是都没一个具体的“税”字,更难谈“执行”。主要原因是,要仔细区分海量、无边界的网上交易性质很困难。因此,该案更值得关注的应是网络税收的监管真空,而不仅仅是个人品行问题。
目前,我国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分别已达数千万和上亿个,网络交易数量太多太杂,交易的金额、手段难以统计,要有效地监控管理网上交易纳税非常之困难,监管成本更是高昂,这也是网上交易征税迟迟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完善的客观原因之一。
而张某的这一特殊案例,让网上交易的“潜规则”首次曝光在法律的拷问台上。业内人士认为,该判决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司法典例,而网上交易或许将由此逐步告别“免税”时代。
不过,就目前状况而言,迅速启动网商纳税条件似乎并不成熟。网上交易纳税应缓行。首先,网上交易极其复杂,目前的法规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靠司法途径来威慑易引起更多争议;其次,目前电子商务还处于成长阶段,国家应当扶持、培育网上交易方式,如果过早开始对C2C网商强制注册征税,可能会阻碍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再者,C2C模式对中国现状而言是积极的,最大作用是解决大量就业问题,缓解就业压力,繁荣市场经济。
但是,网上交易纳税应缓行,并不是无限期缓行。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以难以想像的速度扩容,监管部门很有必要未雨绸缪。
而就目前网税的征管和监督而言,相关部门或许应该先从以下几个领域入手:其一,先从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开始,最好的办法是让他们养成自主申报纳税的习惯;
其二,要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同时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建设,要动员通信、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健全电子交易税规;
其三,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该加强告知义务,完善自己的业务流程设计。淘宝网、易趣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象传统中间商一样,必须完善自己的业务流程设计,发挥作为交易平台的监督、服务义务,对交易方式的合法、规范进行提醒,而且在税法机关授权之下,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
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在网上购物几乎很少有买家索要发票;同样,也很少有卖家主动提供发票。因此对买方和卖方以及运营商来说,网上交易不用纳税已成为公认的“潜规则”、“不成文的规矩”。这也是为什么张某被判刑2年,多数网友却为她“叫屈”,认为她是“不走运”、“倒霉鬼”的重要原因。
近几年,我国制定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文件、草案,但是都没一个具体的“税”字,更难谈“执行”。主要原因是,要仔细区分海量、无边界的网上交易性质很困难。因此,该案更值得关注的应是网络税收的监管真空,而不仅仅是个人品行问题。
目前,我国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和个人分别已达数千万和上亿个,网络交易数量太多太杂,交易的金额、手段难以统计,要有效地监控管理网上交易纳税非常之困难,监管成本更是高昂,这也是网上交易征税迟迟不能在法律层面上完善的客观原因之一。
而张某的这一特殊案例,让网上交易的“潜规则”首次曝光在法律的拷问台上。业内人士认为,该判决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司法典例,而网上交易或许将由此逐步告别“免税”时代。
不过,就目前状况而言,迅速启动网商纳税条件似乎并不成熟。网上交易纳税应缓行。首先,网上交易极其复杂,目前的法规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靠司法途径来威慑易引起更多争议;其次,目前电子商务还处于成长阶段,国家应当扶持、培育网上交易方式,如果过早开始对C2C网商强制注册征税,可能会阻碍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再者,C2C模式对中国现状而言是积极的,最大作用是解决大量就业问题,缓解就业压力,繁荣市场经济。
但是,网上交易纳税应缓行,并不是无限期缓行。随着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以难以想像的速度扩容,监管部门很有必要未雨绸缪。
而就目前网税的征管和监督而言,相关部门或许应该先从以下几个领域入手:其一,先从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开始,最好的办法是让他们养成自主申报纳税的习惯;
其二,要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同时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建设,要动员通信、电子、税务、银行、审计等各个部门协同作战,健全电子交易税规;
其三,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应该加强告知义务,完善自己的业务流程设计。淘宝网、易趣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象传统中间商一样,必须完善自己的业务流程设计,发挥作为交易平台的监督、服务义务,对交易方式的合法、规范进行提醒,而且在税法机关授权之下,承担代扣代缴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