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珊瑚虫”案样本:插件罪与罚

2008年03月27日 09:24 次阅读 稿源: 条评论
3月2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QQ珊瑚虫”案一审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宣判:被告人陈寿福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陈寿福的辩护律师曾辩称,陈寿福开发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系列软件并未修改任何腾讯QQ的源代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并坚持做无罪辩护.但法院最 终未予支持.“如果类似增强包等外挂软件被界定为侵犯著作权,那么今后在处理包括网游外挂、反流氓软件的行为时,将有一条新的诉讼思路.”3月25日晚,有互联网业界 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
      侵犯著作权的插件

 根据腾讯方面提供的公诉资料,公诉人认为: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此外,还将“修改后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上供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

 公诉人还称:据公安部门查证,陈寿福自2003年开始非法复制QQ软件后修改发行、传播,几乎是针对每一个正版的QQ软件都进行了修改发行.仅2006年至2007年,就非法修改并发行了5个版本的QQ软件.

 据记者调查,2003年之前,“还是学生”的陈寿福确有修改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腾讯QQ软件,并制作成珊瑚虫QQ软件提供网络下载的行为.因此,当时陈寿福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警告,并保证“不再修改腾讯QQ软件”.但这时候,陈寿福并未因“珊瑚虫QQ”获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收入.

 从现在来看,2003年是一个“分水岭”.那时候,随着软件开发方面的插件技术成熟,一种不需要修改本体软件的编写程序就可以实现插件程序相应功能的技术,引起了陈寿福的注意.

      陈寿福发现,利用“插件技术”,在没有修改腾讯QQ软件的任何源代码的情况下,开发出的“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可以与腾讯QQ软件自动结合,并改变腾讯QQ的某些功能.这与此前直接修改腾讯QQ软件并制作成珊瑚虫QQ软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陈寿福把“增强包软件”单独放在网页上提供下载;另一方面将该“增强包”和腾讯QQ软件简单打包在一起,命名为“腾讯QQ珊瑚虫版”,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下载.也正是在此期间,陈寿福在插件中捆绑商业广告牟利.

 上述行为最终可能给陈引来牢狱之灾,但问题的焦点集中在,这种制作并发布“并未修改任何腾讯QQ程序”的“增强包”软件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腾讯著作权?

      “增强包本身的制作和发布是自由的,并无法律约束.”3月25日晚,一不愿公开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同情陈寿福的人还举出一个形象的比喻:就像机顶盒跟电视机的关系,机顶盒增强了电视机的一些功能,你能说机顶盒侵犯电视机的著作权吗?

      “这种打包下载针对性很明显,其造成的影响不仅是改变了腾讯QQ的某些功能,还侵犯了腾讯公司的利益.”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则认为,“其(陈福寿)基于的目的是不正当的.”

      诉讼样本意义

      3月25日下午,腾讯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对公安机关报案是针对“提供增强包软件和腾讯QQ软件的打包下载”,而非单纯提供“增强包”下载.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提供增强包软件和腾讯QQ软件的打包下载被叛侵犯著作权成立,那么单独提供增强包下载也是侵权的,这是因为“增强包”是以侵权为唯一目的”.

 “由此类推,在反流氓软件、网游外挂案件中,同样也存在侵犯著作权问题.”在林华这位有着多年互联网司法诉讼经验的律师看来,“QQ珊瑚虫”案一审判决的意义在于,给类似的网络司法诉讼提供了一条新的诉讼思路——由原来单一的侵犯使用者利益转为侵犯著作权诉讼.

      “这或许给我们反流氓软件诉讼提供了一个新的启示.”3月25日,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平对记者表示,大量的流氓软件都利用了插件技术,而且比“珊瑚虫增强包”更过分的是,流氓软件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即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强行安装和对抗卸载.

       “珊瑚虫增强包一般是在用户知情的情况下,由用户主动下载安装完成.而流氓软件是在很多用户不知情的时候强制安装,性质更加恶劣.”在董海平看来,流氓软件针对浏览器软件原有弹窗广告进行屏蔽,从浏览器软件的角度来看,是否也是影响了浏览器软件的原有功能而构成侵犯其著作权?

 “从本质上来讲,在网游中的有的外挂软件也可以理解为改变了游戏软件的既有功能,这是否构成对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侵权?”董海平认为,对于在网游领域日趋泛滥的“插件技术”和“外挂技术”来说,“QQ珊瑚虫”案一审判决所起到的“示范作用”或许更大.

       董海平告诉记者,以前在针对流氓软件的相关诉讼中,往往从被害者受到了危害角度起诉,但由于有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其诉讼效果并不明显.据悉,反流氓软件联盟成立的2006年当年,就在全国发起关于反流氓软件的官司共5起,全部败诉,原因只有两条: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

      “现在可以换一种角度,那些受到恶意软件捆绑的软件厂商,可以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起诉.”林华表示,这或许能让针对流氓软件的诉讼“柳暗花明又一村”.

文/《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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