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亮:珊瑚虫QQ的真相

2007年12月19日 14:39 次阅读 稿源: 条评论
网络上声名赫赫的珊瑚虫QQ软件作者陈寿福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一案,就在今天开庭审理.至此,这个被称为珊瑚虫的陈寿福相关犯罪事实水落石出,揭开了全部的真相.
在国庆黄金周之前爆出的珊瑚虫QQ的作者陈寿福因涉嫌侵权已遭深圳市公安局羁押的新闻后,经过网络的渲染之后,迅速被闹得沸沸扬扬,在“2007中国互联网哈哈榜之十大案件”的评比中,此案排名第三.
先说一下此案的此案相关信息:

1、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陈寿福,1980年出生,北京理工大学毕业并留校教书;

2、当事人的违法轨迹:
2005 年底至2007年1月间,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插件,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后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www.coralqq.com)上供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

据公安部门查证,陈寿福自2003年开始非法复制QQ软件后修改发行、传播,几乎是针对每一个正版的QQ软件都进行了修改发行.仅2006年至2007年,就非法修改并发行了5个版本的QQ软件.陈寿福利用在以其名义发布的QQ软件珊瑚虫版中捆绑商业广告,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 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在著名的网络插件广告中间商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帮助下,非法牟利人民币122822元.公安部门还查获陈寿福放置在265公司的服务器硬盘,该硬盘存有多种捆绑了商业插件的侵权QQ软件.陈寿福于200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8月24日被逮捕.

3、当事人移送起诉的罪名: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17条,犯罪事实清楚,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这个案件给之所以能发展到今天的这个地步,看上去似乎很简单,但究其根本,追其本质,关键点在于背后有个庞大的第三方插件广告市场的黑金链条.

共享软件是从国外兴起的一种软件商业模式.共享软件给网民提供了“先尝后买”的选择权,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但我国国内尚未形成非常有利于共享软件发展的土壤,在注册费用难以获取的压力之下,成千上万的共享软件因为没有资金支持而难以维系,走向了消亡.以某款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二的共享软件为例,在国外能够实现几千美元的收入,而在国内一年只能收入400多元人民币.

为解决共享软件“免费的午餐”难题,有些机构找到了一条以网络广告获取收入的路子,并将这种收费模式以类似“共享软件联盟”的形式逐步推广到更多的共享软件中,形成了共享软件作者——插件广告的中介代理商——商业广告/插件投放者的利益链.

这个软件商也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全国可能有几十万个软件作者,插件中介商就负责把200多家公司的插件分配给这几十万个软件作者.在整个链条中,每在用户的电脑上装一个插件,中介商获得的报酬通常是1分钱,而与插件捆绑的软件作者则能获得4-7分钱.一般来说,一个插件拥有1000万的装机量很正常.

以一个拥有1000万装机量的插件计算,其付给中介商和软件作者的费用在50万-80万元,而该插件控制用户电脑每天弹一次广告,收入即为5万—8万元;如果是弹出两个不同的广告,收入则翻倍.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这个产业规模进行过统计,中央电视台的调查说,这个产业的规模至少有10亿元.

受利益驱动,一些插件或广告中介代理商瞄上了一些下载量非常大的免费共享软件.而珊瑚虫QQ虽然本身就是一款侵权软件,但因为持续时间长,具有知名度和较大的下载量,理所当然地成为中介代理商的香饽饽.以至知名的Google、易趣也都与之合作,完全不顾忌这是与盗版侵权物共舞.

第三方插件广告市场的黑金链条的存在,才造就了珊瑚虫QQ这样的侵权软件的生存土壤.成为这个产业链其中一环的陈寿福,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陈寿福,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团体的代言人.在现阶段的情况下,共享软件捆绑插件牟利本身并不是错,但我们的很多作者一个重大的错误是他们捆绑了一些不可卸载的恶意插件,为流氓软件的泛滥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作者还要注意软件本身就没有合法地位,比如Soff.

(作者:刘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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