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办公、灵活用工成为新媒体等行业常态,“下班后线上处理工作算不算加班?”等争议日益增多。据“南通通州人民法院”披露,原告谢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新媒体运营,加班需经钉钉审批。
后公司任命其为 “运营兼客服”,明确工作时间为9:00至24:00,其中18:00至24:00为客服值班时间,但考勤显示谢某日常18时左右下班打卡。
2024年,谢某主张下班后及法定节假日,需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处理客户咨询、订单等事务,存在大量非现场碎片化加班,诉请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公司辩称谢某未履行加班审批程序,工作不在办公场所完成,且部分账号为员工共享,无法认定其个人劳动,否认加班事实。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加班核心是法定时间外提供劳动,不限定场所,谢某提交的线上工作记录足以证明其加班;加班审批不能作为否定实际劳动的绝对理由;考虑到新媒体岗位碎片化特点,加班时长可综合裁量。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公司支付谢某加班费1.2万元、绩效工资2000元及经济赔偿金1.8万余元,驳回其他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