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拟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6个月正式实施,替代现行的GB 7258。
标准聚焦了近年来新能源汽车的中常见的种种问题,都是曾经出现较大争议的问题。
其中针对车门新增了“装备电子控制式车门锁止系统或自动激活式车门锁止系统的汽车,当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时或动力电池发生热事件时,非碰撞侧车门应自动解锁。”
对于电动门把手,“征求意见稿”也新增了更详细的要求:
若装备电动式车门内把手,应同时配备具有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内把手作为机械应急车门内把手,并在机械式解锁和开启装置附近设置相应醒目的标志。
汽车每个车门(不包括尾门)应配置具备机械释放功能的车门外把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锁止装置处于锁止状态时,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事件等事故后,非碰撞侧车门应能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此外,在“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技术指标中明确新增了两项针对乘用车的要求:
一是指出,乘用车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应处于百公里加速时间不小于5s的默认工作状态。
二是要求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在静止、蠕行时能够检测,抑制动力输出并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