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式会社宝可梦是电子游戏“宝可梦”系列的相关权利人,原告在各大应用市场发现了一款名为“口袋妖怪复刻(口袋之旅)”的游戏,并认为被控游戏存在大量侵权行为。六位被告未获得原告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开发、发行、营运和推广被控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关著作权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株式会社宝可梦诉讼请求为六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各大网站、社交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亿元;赔偿告为调查取证及发起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7,500元;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