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任我行电子游戏机商店公开销售名为“任天堂NSSWITCH全新国行”的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腾讯”“Tencent”等标识,侵犯腾讯公司商标权。同时,被告销售的非正品游戏机篡改了官方操作系统,使用高风险的盗版系统,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任我行电子游戏机商店侵犯腾讯公司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部分获利是2802.5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任我行电子游戏机商店立即停止销售非正品NintendoSwitch游戏机,并向原告腾讯两家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04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