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小米公司诉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一案近日尘埃落定。小米法务部官微发文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聚好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要求聚好看公司在其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本案追溯至2023年8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聚好看公司通过其“Vidda官方微博”账号发布了针对小米公司的侮辱性和贬损性内容,构成商业诋毁。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从语义、语境和特定主体对应性分析,结合公众认知,聚好看公司发布的微博内容明确指向小米公司,且存在主观恶意。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还认定聚好看公司将小米公司视为竞争对手,使用与小米公司类似的“年轻人第一台好电视”、“我们的征途是真正的星途大海”作为宣传口号。法院指出,聚好看公司通过标注拼音试图掩盖其指向性,且选择在销售关键节点“双十一”发布相关内容,进一步证明其通过诋毁竞品提升自身销量的商业意图。
此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法院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标准日趋明确,对企业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互联网营销手段多样化,类似的商业诋毁纠纷有增多趋势。企业在营销宣传中应当谨言慎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被侵权企业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